即组织在申请认证为符合CBPR体系时适用;3.评估标准,即在CBPR体系认证的责任代理在审查组织对准入问卷的回答时适用;4.监管合作安排,即用于确保参与APEC的经济体能够执行CBPR体系的要求。
CBPR建立于2011年。其官方网站上声称美国、日本、墨西哥、加拿大已经加入。但实际上,墨西哥和加拿大还没有指定Accountability Agent,所以不能说这两国已经开始实际运作CBPR体系。【注:在ICDPPC上,韩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机构的官员已经介绍了其加入CBPR的进展,新加坡的个人数据保护机构官员明确表示了加入的意向。】 【公号君...
APEC CBPR是一个促进APEC区域内贸易的机制,例如,日本自动允许获得APEC CBPR批准的公司进行数据跨境传输。然而,该框架是否符合第一部分所提到的意图(即为APEC的企业和政府实体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方向、说明常见的隐私问题以及隐私问题对合法商业行为和政府职能的影响)是值得怀疑的。正如上文的比较显示的那样,APEC CBPR框架...
例如,APEC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最初就是一项探路者倡议。美国应再次推动更多成员加入永久暂停电子传输关税(即数字关税)的探路者倡议,该倡议目前得到了13个成员经济体的支持。这一倡议尤为重要,因为WTO在全球范围内暂停征收数字关税的举措将在该组织下次部长级会议上面临最...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跨境隐私规则(APEC CBPR)体系由APEC经济体开发,旨在建立消费者,企业和监管机构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信任。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CBPR)体系于2011年得到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的认可,是一个自愿的、基于问责制的体系。目前有九个亚太经合组织CBPR体系经济体参与:美国、墨西哥、日本、加拿大、新加坡、...
CBPR 通知はこちら (http://cbprs.org/compliance-directory/cbpr-system/)、PRP 通知はこちら (http://cbprs.org/compliance-directory/prp/) でご覧になれます。 プライバシーまたはデータ使用状況に関する未解決の懸念があり、弊社が十分に対処していないと思われる場合は、サードパーティの紛争...
SFDC 和 SFDC 集团已获得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CBPR”)和处理者隐私识别(“PRP”)认证,并将根据各自适用的通知及其认证范围处理个人数据。 有关 CBPR 通知,请单击此处(http://cbprs.org/compliance-directory/cbpr-system/),有关 PRP 通知,请单击此处(http://cbprs.org/compliance-directory/prp/)。
2013年1月16日,墨西哥成为 CBPR啲 第二个参与国。目前,澳大利亚也正在积极推进。加入CBPRS各帮助加入国与APEC成 9、员经济体通过更加安全的方式有效地交换数据,保护消费者 隐私。APEC跨境商业个人隐私权保护规则体系的实施APEC跨境商业个人隐私保护规则体系的实施主要包括APEC和各经济体两个层面的工作,如图 2 所示。(...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two major international data transfer schemes in existence today the European Union (EU) model which at present is effectively 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and the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 (CBPR), in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