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日常监管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在省公共收益系统以及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2、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登记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确定具体操作管理人员,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界定操作权限,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系统正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