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保护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的版权 | 案件大致情况是: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刘某的百家号账号未经自己许可,利用了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侵犯了自身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此次“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的一审判决,“京0491民初11279号”的判决文书显示,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
法院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董某名誉权的内容,该人格权禁令裁定书送达被告即生效,目前被告已经停止发布侵权内容。(2021)京0491民初19169号 邮箱数据权属案 ——王某诉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数据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
(2021)京0491民初19169号 邮箱数据权属案 ——王某诉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数据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质,具有客观性,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用户对电子邮箱中以电子邮件形式所表现的数据集享有权利。基于免费邮箱的一般使用情况,在一定...
(2021)京0491民初19169号 邮箱数据权属案 ——王某诉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数据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质,具有客观性,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用户对电子邮箱中以电子邮件形式所表现的...
(2021)京0491民初19169号 邮箱数据权属案 ——王某诉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数据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质,具有客观性,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用户对电子邮箱中以电子邮件形式所表现的数据集享有权利。基于免费邮箱的一般使用情况,在一定...
(2021)京0491民初19169号 邮箱数据权属案 ——王某诉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数据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质,具有客观性,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用户对电子邮箱中以电子邮件形式所表现的数据集享有权利。基于免费邮箱的一般使用情况,在一定...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为,用户是AI生成图片的作者,因为用户在AI系统中输入提示词并对图片进行挑选,构成智力投入,是一种作品的创作过程【(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但随后,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奥特曼”起诉AI服务提供商的案件,法院指出,AI服务提供商确有侵权,因为其未经许可...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175元。后被告北京某公司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京0491民初22720号 个人信息访问记录查阅复制案 ——夏某诉某北京某电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2021)京0491民初19169号 邮箱数据权属案 ——王某诉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数据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质,具有客观性,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用户对电子邮箱中以电子邮件形式所表现的数据集享有权利。基于免费邮箱的一般使用情况,在一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诉原告)合理开支10000元。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23)京0491民初18662号 示范诉讼化解批量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