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信息同步后,请参照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中的第三步至第六步,完成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注: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中的“自愿减排...
2023 年 8 月 14 日后,有意愿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 单位,应首先在自愿减排注登系统中发起登记账户与全国碳排放权注 册登记系统 (以下简称碳排放权注登系统) 登记账户的绑定操作。在 确认 自愿减排注登系统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销配额清缴条 件、相应数量的 CCER 后,在自愿减排注登系统发起“全国...
完成信息同步后,请参照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中的第三步至第六步,完成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注: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中的“自愿减排注登系统”指本补充说明中的“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 附件1全国温室气体自...
完成信息同步后,请参照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中的第三步至第六步,完成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注: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中的“自愿减排注登系统”指本补充说明中的“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 附件1:全国温室气体...
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补充说明 有意愿使用2017年3月14日前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旧有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请按照本说明补充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一、账户开立 确保在旧有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网址:http://registry.ccersc.org.cn/login.do)开立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