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 抵销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前,应确保已在全 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网址: https://ccer.cets.org.cn) 开立登记账户,并在全国温室气体 自愿减排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自愿减排交易系统 , 网址:https://www.ccer.com.cn)开立交易账户。若已在上述两个系统开 立...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三、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各省级生态环境...
完成信息同步后,请参照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中的第三步至第六步,完成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注: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中的“自愿减排注...
二、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管理平台技术咨询) 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完成信息同步后,请参照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中的第三步至第六步,完成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注: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中的“自愿减排注登系统”指本补充说明中的“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
完成信息同步后,请参照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中的第三步至第六步,完成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注: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中的“自愿减排注登系统”指本补充说明中的“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在注登系统中提交“履约申请”,并同步线下填写2021年、2022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注登系统将根据审核结果完成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并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完成相应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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