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18种情形,加大了对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上述关于维护生态环境的司法解释意在 ①完善法律体系,树立立法权威 ②规范司法活动,促进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年1月1日起施行。A.2017B.2016C.2015D.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