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5年11月2日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废止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更多全部 ...
老师关于模具费做为固定资产核算折旧的问题。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中直接投入: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假如公司为了研发配件而进行的模具费,请问这模具费要一次计入研发支出还是要分摊折旧。 寂寞的黑裤于2016-05-14...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这个规...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这个规...
21年还没做年审,效益不好,审计能省掉吗?尊敬的纳税人:您在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172374.88元。请您根据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再次确认本企业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以及研发费用是否归集准确。如发现问题,请于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
【江苏税务】尊敬的纳税人:您单位系高新技术企业,提醒贵单位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照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2017年第40号和2018年第23号等相关文件,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如有疑问,请咨询泰兴市税务局,联系电话:87615771【泰州税务】 老师,收到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