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上海星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韦琪人民币1,580元。 二、原告韦琪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