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强调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