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向父母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110万元款项系借款,小周虽然未在借条中签字,但涉案款项实际用于小周与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法院认定该款项系小张与小周的共同借款。小周抗辩涉案款项性质系赠与,应提供证据证明赠与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小张、小周向父母偿还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