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特殊单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我市设施农业发展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可适当放宽贴息限额。如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备案贴息总额超过1000万元,将根据贴息申请情况和本次贴息额度,确定最终贴息比例和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贴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