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后获悉,2011年4月初,第三人为购买本市云岭东路78弄1号13层房屋(以下简称云岭东路房屋),向被告华宏公司支付房款共计5968602元,并与被告新浩隆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具体由六个自然人签订了合伙协议,P某某系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作为第三人的代表签订了该合伙协议。2011年4月18日,第三人向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