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19〕16号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7〕2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
(黔财税〔2017〕2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