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