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财税〔2019〕22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