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03]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
1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121 【实施日期】20040101 【发文号】鲁政发[2003]107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
第二十条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