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3〕377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通知》(鲁公通〔2018〕59号)同时废止。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山东省公安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