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书·文苑传·樊逊》:“爰自末叶,法令稍滋,秦篆无以穷书,楚竹不能尽载。”秦篆、楚竹之载为法令。秦西北,楚东南。 《礼记·郊特牲》:“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贵人声也。”歌者秦,匏竹楚。 《周礼·夏官》:“东南曰扬州,其利金锡竹箭。” 《礼·乐记》:“竹声滥,滥以立会,会以聚众。”《史记·律书注》:“古律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