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开发”)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