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开发”)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A公司是一家生产软件的非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为780万元,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0年年初到期,2020年8月重新认证通过。2020年9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A公司纳税情况进行审核。1.审核2019年度纳税情况,记录如下信息:(1)2019年实际
(2)2017年8月,将一项自行开发的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合同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并免征增值税。该项技术转让取得收入60万元,成本18万元、相关费用2万元。 (3)2017年12月采购一批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630 贷:银行存款 4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