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工程未交付且工程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时间为当事人起诉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起诉日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已竣工或者未竣工的工程,经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相关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66-67页)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或...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购房人权益的规定,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不仅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依此规定,确立了消费者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的超级优先权。本解释保留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
裁判观点归纳:建工司法解释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在签订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最后的付款截止期限应认定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承包人应在该时间起算的6个月内【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已经修改为...
最高法: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202203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8号天津斯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裁判要点
最新法条运用:《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法规内容结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解析:一、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规定,认定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