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前环境污染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如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为此,《解释》突出了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上述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