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马文祥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观点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汉寿县××街道××路××幢××单元××号房的所有权人为刘*。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9月21日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商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汉寿县××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