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第四条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方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
答:本次盐改对食盐专营制度作了适当调整,但并没有取消,2017年12月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现行食盐专营制度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内容,一是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只有具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够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食盐...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三条 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食盐专营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食盐生产、销售资格。 非食用盐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非食用盐生产、销售资格。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食盐专营机构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修改、废止,由国家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