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从事食品生产的;(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该条款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销售者对消费者的10倍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为一千元。但是,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新食品安全法148条 您好,具体法条如下: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从第148条第2款但书出发
分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但书可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一定"影响食品安全",与是否误导消费者也无直接关系.《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纳入民事责任构成,由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广泛,其适用可能出现正当性和均衡性问题.但书虽意图弥补该缺陷,但其使用的"误导"概念不明确,且使《食品安...
“标签瑕疵食品之惩罚性赔偿——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司法适用为中心”文献出自《第二届全国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博士后论坛》。主题关键词涉及有举证责任倒置、审查机制、标签瑕疵、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等。钛学术提供该文献下载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之规定涉及侵权惩罚性赔偿可否与损害相分离的问题争议.分离观点的一种可能辩护是,应将消费者为不合格食品支付的价款纳入到损害的范围,从而使惩罚性赔偿与"实质损害"相分离,但这违反了"纯粹经济损失"排除规则,也未构成排除规则之例外.另一方面,分别诉诸于"道德可责性"与"行为抑制"的侵权...
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2款延续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2款的规定,保留了惩罚性的十倍赔偿规定。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及生产者十倍赔偿的条件如何,非消费者身份购买者能否适用本规定等问题都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通过本文,仅从实际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探求有...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关于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较之以前有了很大进步,细化了赔偿数额基准、最低限额、除外情形等内容,彰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正能量"。在现实博弈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法律应该对他们的权利给予倾斜性配置,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鉴于此,我们应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