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
第一条 【工作依据】为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
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害价值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 专家库应当建立专家名册,载明每位专家的简历、从事的业务领域、取得的业绩、职称或者职务。专...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违法犯罪,需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工作,并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组建“破坏性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鉴定领导小组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3]106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1、《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托书》 ...
一、鉴定原则 鉴定过程始终应贯彻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者司法认定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
一、鉴定原则 鉴定过程始终应贯彻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者司法认定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字号黑国土资发[2015]9号 发布时间2015-03-15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矿产资源国土资源矿产非法采矿
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