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由技术鉴定和审查确认两部分工作组成,其中,技术鉴定工作由立案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或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查确认工作由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价值鉴定,需委托具备价格鉴证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格(以下简称破坏价格)进行鉴定(认证),出具鉴定(认证)报告。鉴定(认证)报告的名称统一规范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
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司法等部门打击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现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执法局 刘琰;联系电话:0731-89991267 ...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开采的矿产资源,根据现有地质技术规范,未能达到一般工业指标的,暂不能归类矿种,均以矿产资源统称,在矿产资源评价中要确定其岩石(砂、±)类型,若提取有用组分利用的矿产资源,要分析测试有用组分含量,结合案卷卷宗等调查材料,说明其用途去向。 7测量工作简介 7.1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
第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2005年8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
安徽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实施办法 皖国土资〔2006〕201号 二○○六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