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其他公司、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法益是民企利益和关联的公私利益,既缺乏底层逻辑上的体系一致性,也缺乏理论深刻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法益,就是“国有公司、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法益和“其他公司、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法益的简单相加,即公有财产权、...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具有故意的心理,为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下是对该罪行的详细解析:法规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定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特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其在公司、企业中的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任...
一般认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法原意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在公司法上被称为“竞业禁止”。1994 年《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即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国有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经营与所任职公司...
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高管,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二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治理。 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确定某种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非法经营同类...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或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争议点的认定 根据《刑法...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