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特定物为担保标的,用以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这种担保方式并未被法律明确作为担保物权类型进行规定,但在社会交易中自发产生,且被司法判例所承认。 一、非典型担保的特点 灵活性:非典型担保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担保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相较于典型担保,其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非典型担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通常是指除了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典型担保物权之外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或安排。这些非典型担保方式可能包括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法规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
这种让与的形式和让与担保中财产权利的转移是相似的。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通过财产权利的让与来实现担保的功能,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的让与也起到了担保保理人资金融通部分的功能。 (2)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让与担保可以涉及以下问题: ①谁才是股东? ——担保人。股权受让人并非是真正的...
《民法典》首次将商业保理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并肯定保理作为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功能,《担保制度解释》对相关规则进行补足: 1、明确了同一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2)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 (3)均未登记的转让通知最先到达的优先。
非典型担保定位下,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的功能是:出卖人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防范买受人不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或其他重要义务的风险,当风险现实化时,出卖人得取回标的物并将之变价、在未付价款及其他必要费用范围内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在所有权移转前,禁止买受人在未经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标的物为任何可能...
非典型担保是相对于典型担保而言的,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化的担保类型,在我国包括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五类。《民法典》将定金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似乎有淡化定金的担保功能,且不作为典型担保的立法倾向。非典型担保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在交易中自发产生的担保形式,或法律虽有规定,但未典型化...
非典型性担保有四种: 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融资租赁和保理合同。 一、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641条 基本规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生原因--意定。
非典型担保,又称新型担保、特殊担保,是指除传统担保形式以外的,以其他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具体来说,非典型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信用担保:指担保人以其信誉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担保人保证:指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违约时,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化的担保类型,包括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五类。非典型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