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
发文文号: 陕价服发[2014]8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8-14 实施时间: 2014-9-1 失效时间: 2019-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6935 评论人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