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
同时自觉接受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代理民事(含经济、知识产权)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98号)的精神,经研究,省物价局、司法厅印发的《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到同级价格...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含解除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9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四)证明房屋产权、财产所有权,每...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和未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票,依法纳税。同时自觉接受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45元/人科。其中20元/人科上缴省(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25元/人科留地方。考试费收入用于组织报名、购运试卷、租用考场、支付保密、监考、督考、上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