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范地名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一)行政区划名称。设区的市、县(市、区...
(二)“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除原名不符合命名原则和多数群众有意见以外的,都应恢复原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工作,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
第九条 县和县以上地名机构应建立地名档案馆(室)。负责地名档案的整理、保管和使用。 第十条 地名标志的设备和管理: (一)村庄(自然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由地(市)、县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二)城镇街巷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负责。 (三)铁路、公路、民航、车站...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批准后,由批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民政部门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由专业部门发布,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历史悠久、约定俗成、含义健康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 发文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时间2012-12-18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地名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上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0-10-31 2 地名...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地名用字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地名,在本省具体是指: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区、乡、镇,以及地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居民点、城镇的街巷的等名称。
《陕西省实施办法》是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办法。(1988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地名用字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地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