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2004年4月2日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四年四月二日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0225(颁布时间) 20110225(实施时间)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2004 年 4 月 2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97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2 月25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