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1987.02.21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中文名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87.02.21 实施时间 1987.02.21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纳税期限定为:汽车、电车、机动船、非机动船,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在三月和九月征收;其他车辆,每年征收一次,在三月征收。 第八条 新购置的车、船,行驶时间不满十五日者免税,满十五日者按全月计算征税。 第九条 临时封存的车、船,凭有关部门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临时封存的车、船,凭有关部门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后,封存期间免纳车船使用税。恢复行驶时,亦应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恢复纳税。对报废、停驶的车、船,已征地税款不再退还。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陕西省车辆税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