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强,慕尼黑大学博士,现职台湾大学法律院专职教授。著有「契约法讲义」系列、「整合中之契约法」、「无因债权论」以及「债权法之现代化」等。其文章及书深受台湾、大陆学者喜爱,书籍广为销售,大陆民法亦深受其影响。 一个初入法学...
对此,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自强教授在《不当得利法体系之再构成——围绕〈民法典〉展开》一文中,通过比较法视野,对《民法典》施行后,不当得利法将会呈现出何种意义的非统一说进行了周密论证和检讨。 一、 统一说与非统一说 (一)非统一说 ...
内容提要: 11月16日晚,台湾大学陈自强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于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了关于“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的讲座。陈自强教授是台湾地区的著名民法学者,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王雷担任评议人。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民...
来自@兴法王赫 的读书笔记,读陈自强《债权法之现代化》(1-55页)。陈自强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民法学者,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本章中陈教授对台湾债法1999年涉及悬赏广告、契约成立与生效、以及要物契约的修订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进行了评述。详见长微博。 ...
陈自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台湾大学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毕业后,赴德留学于1992年取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专长在于民事财产法及商事契约,以讲授民法总则、债编、物权法、票据法、欧洲契约法及服务契约法专题研究等科目。 若将民法之学习,从标的上来区分,约略可分为人法权利主体、身分法、物法权利客体、物权法...
民法典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责任法律性质之理解,牵动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此二者如何恰如其分、各司其职,更是民法典施行后民事责任体系建构的重大课题。 *作者:陈自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该条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与德国民法典第822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3条并无不同。在不当得利的返还效果方面,民法典并无类似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1款及第2款的返还客体规定,仅第986条规定...
*作者:陈自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第91-110页。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研究》公众号”字样。 微店订阅 银行汇款 户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开户行:工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账号:0200010019200365434 订阅热线:010-59366555 ...
【作者简介】陈自强,慕尼黑大学博士,现职台湾大学法律院专职教授。著有《契约法讲义》系列、《整合中之契约法》、《无因债权论》以及《债权法之现代化》等。 法律人需要学习的,不仅仅是考试问题的解答,而是具体问题解决的过程。处在剧烈变动世界中的法律人,若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