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项,即被告人陆远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陆安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医疗费1251元,付某医疗费672.10元。
1999年2月12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陆远明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陆安强有期徒刑一年。 陆远明、陆安强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4月29日,遵义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了陆远明、陆安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陆远明、陆安强并没有就这么算了,而是继续选择申诉,终于,功...
1999年2月12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陆远明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陆安强有期徒刑一年。 陆远明、陆安强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4月29日,遵义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了陆远明、陆安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陆远明、陆安强并没有就这么算了,而是继续选择申诉,终于,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