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防洪法全文第五十五条规定防洪法全文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
防洪法全文第四十五条是那些内容防洪法全文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更新时间:2021-10-23 04:22:44 最新章节:第八章 附则 完结共14章 倒序 封面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