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导致黄某某左手拇指不全离断伤(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是发生在案件的第二个阶段,而这个阶段黄某某属于加害方,被告人许某某属于防卫方,只是因使用菜刀出现了防卫过当的事实。至于第三阶段对黄某某的臀部挥了一下,并未造成许某某受伤,不负刑事责任。 四、法律适用 1、昆山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