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