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528元/月。 二、2024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212元至2106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
闽人社文〔2023〕14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