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意见奖励资金由区镇两级按8:2比例共担。 4.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4日。以上条款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随之调整。 5.本意见由区经委、区财政负责解释。 附件: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