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早就没有了,在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就明确规定了:开办费应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费用,不得待摊。并不是新准则里面规定的,至于新准则报表没有给长期待摊单独留位置,只是在指南中的科目参考中列出了长期待摊费用,至于具体明细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按原值和累计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