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7日发布的《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财行[200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