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政办发〔2008〕2号、锡政办发〔2009〕331号同时废止,原认定的监测点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承诺书 2.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 3.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自评表 4.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略) 附件1 承诺书 无锡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