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网点的变更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2.本行就营业网点的变更形成相关会议决议; 3.营业网点变更由总行直接上报银监部门审查批准; 4.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 第四章 营业网点的撤销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条件。1.由于行政规划,营业网点地址拆迁; 2.安全设施及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