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针对《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发布补充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隐形债务主体标准以单一法人主体为口径,存量流动贷款可以视必要程度续作,标准化债券和合格的资管产品不受15号文的约束、信托租赁的“流动贷款”不可新增但可续...
在《办法》发布7个月之后,2021年2月20日,银保监会补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对银行互联网合作贷款业务作出了限制,并规定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
对确需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依据有关规定无法办理开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此外,银行应充分考虑异地打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际现状,不得“一刀切”要求额外提供居住证、工作证明、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社保记录和实名制手机号等证明材料。 可以看到,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意在改变目...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以及风险状况,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编制实施资本中长期规划,促进银行保险机构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保障银行保险机构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应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银保监发〔2021〕51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5月31日。保险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前正式发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及其实施状况方可作为评估依据。此次评估共涉及70家保险公司。
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补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客户提供已签订合同信息查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等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39号 各银保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9月10日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
1.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 价办法 2021 年 7 月 16 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 管评价办法》,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与监管要求,保护金融消 费者权益.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21〕24 号 发文日期:2021 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2021-10-13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公司授信逾期的股东及质押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50%的股东,其表决权将相应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