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
第十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门户网站上设置“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及政府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填报公示本单位有关信息,报送本单位从事的勘查活动信息和成果信息,做好信息维护。
三、本基准地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434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施行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
2020年4月1日起,全市新设采矿权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划定矿区范围储量核实及开发利用方案》,不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已设矿山因矿区范围调整或变更开采方式等须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单独编制《划定...
一、交易范围 符合《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复垦条件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通过工程措施生态修复后形成的减少建设用地指标,可作为地票进行交易。本通知所指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是指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以及区县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市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1.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落实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求,适时出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改革实施方案,健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政策体系。规范完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机制,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取水工程(设施)登记核查。
(九)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s://zwfw.mnr.gov.cn)提交资料。 (十)在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非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一网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省级...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主动公开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批准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临时用地单位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临时用地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含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单位、用地面积、详细用途、使用期限以及举报电话和邮箱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市、区县规划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