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673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价格听证会。 第八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
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价〔2018〕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九条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
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可采用: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四种方式。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 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
一、《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 二、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