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
第2页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接上页] 第十七条 电信、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公众气象信息电话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 第十八条 非政府指定的传播媒体,以及有关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传播公众气象信息: (一)有合法的法人资质; (二)有符合国家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气象信息接收...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引言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