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于2001年06月26日生效)(2001年06月26日发布,2001年06月26日实施)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