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9号】郑福田、傅兵抢劫案——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检察院以郑福田、傅兵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郑对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否认系其提议抢劫。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郑提议抢劫的证据不足;刘的死亡结果不是郑直接造成的;郑虽有前科,但犯前罪时系...
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201条之规定,于2011年12月19日裁定核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郑福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郑福田、傅兵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79号)裁判摘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证实被告人参与作案的证据仅有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当庭指证,此外再无任何证据证实其有罪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其供述的作...
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201条之规定,于2011年12月19日裁定核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郑福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